隐私政策
美第奇医院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以下为美第奇医院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美第奇医院(以下简称“本院”)所处理的所有个人信息,均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进行收集、保留及处理。
本院依法制定以下处理政策,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和利益,并妥善处理用户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
此外,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发生变更,我们计划公布变更前后政策的对比,以便用户能够轻松核实生效日期和变更详情。
1.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和保存期限、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根据该法第32条的规定,本院向内政安全部登记并披露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处理和保存期限以及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您可以通过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持门户(www.privacy.go.kr)>个人信息投诉>个人信息查阅申请等>个人信息档案列表查询,在机构名称字段中输入“健康保险审查评估服务”来查询个人信息档案的状态。
2. 关于将个人信息用于非预期用途以及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事项
个人信息用于非预期用途及向第三方提供的情况
原则上,本院在收集和使用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除以下情况外,未经数据主体事先同意,本院不会将信息用于超出原目的的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
○ 已获得数据主体单独同意的情况
○ 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数据主体或其法定代表人无法表达意愿,或因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事先获得同意,且为保障数据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利益,确有必要进行数据处理的情况。
○ 为统计汇编和学术研究等目的,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 除非将个人信息用于原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无法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且保护委员会已审议并作出决定的情形。
○ 必要时,为执行条约或其他国际协定,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提供信息
○ 当调查犯罪、提起和维持起诉书需要时
○ 为履行法院司法职责所必需
○ 为执行刑罚、拘留或保护措施所必需时
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可能会将个人信息链接或提供给其他机构。在此情况下,我们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拟使用或接收个人信息的机构限制使用目的、方式、期限和形式,或制定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具体措施,并且链接或提供的个人信息将仅限于使用和提供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
3.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委托事宜
个人信息处理外包状态
在个人信息处理任务外包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通过包含以下信息的文件进行处理。
○ 关于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履行委托任务以外的其他用途的事项
○ 个人信息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相关事宜
○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其他事项
○ 受托工作的目的和范围
○ 关于重新委托限制的事项
○ 与安全措施相关的事项,例如限制访问个人信息
○ 监督事项,例如检查与受托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的管理状况
○ 关于受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以下简称“受托人”)违反其应履行的义务时的责任问题,例如损害赔偿事宜
○ 本院在本网站上公开受托人及受托工作的详细信息。
4. 数据主体权利和义务及其行使方式的相关事宜
数据主体可以行使以下权利,14 岁以下儿童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请求访问、更正/删除或暂停处理该儿童的个人信息。
A. 个人信息查阅申请
根据该法第35条,数据主体可以请求查阅其个人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查阅请求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 法律禁止或限制访问的情况
○ 存在危及他人生命或人身安全,或可能不公平地侵犯他人财产及其他权益的情况
○ 严重妨碍公共机构履行以下职责的情况
○ 与税款征收、收取或退还相关的职责
○ 根据《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各级学校的成绩进行评估或对申请人进行选拔;根据《终身教育法》,对终身教育机构进行评估或对根据其他法律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选拔。
○ 考核内容包括教育背景、技能、招聘以及资格审查等相关职责
○ 与薪酬或福利计算相关的持续评估或判断工作
○ 涉及根据其他法律进行的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B. 个人信息更正或删除请求
根据《数据保护法》第36条,已访问其个人信息的数据主体可以请求更正或删除。但是,如果此类个人信息已明确指定为其他法律规定的收集对象,则不能请求删除。
C. 请求暂停个人信息处理
根据该法第37条,数据主体可以请求暂停处理其个人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暂停处理的请求可能会被拒绝。
○ 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必须遵守法律义务的情况
○ 存在危及他人生命或人身安全,或可能不公平地侵犯他人财产及其他权益的情况
○ 公共机构必须处理个人信息才能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 若不处理个人信息,则难以履行合同,例如无法提供与数据主体约定的服务,且数据主体未明确表示终止合同的意愿。
您可根据上述规定行使您的权利,通过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或传真)提交《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或停止处理申请表》(表格1),本院将立即采取行动。
如需行使上述权利,您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验证,以证明您是数据主体。
对于数据主体(本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例如由行政机关正式认可且不易伪造或被盗的居民登记卡或驾驶证)。
数据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表格编号 2]以及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居民登记卡。
网站或在线服务通过使用认可证书的身份验证过程进行验证。
5.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和方法
原则上,本院会在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例如,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立即销毁这些信息。
但是,如果其他法律要求保存,则此规定可能不适用。销毁程序、期限和方法如下。
A. 销毁程序
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文件由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根据内部政策和法律程序负责处理。
B. 销毁期限
个人信息在保存期限届满时,或者由于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实现、相关业务终止等原因而不再需要保留时,应当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C. 销毁方法
对于电子文件,会使用技术方法将其永久删除,使其无法恢复;而打印在纸上的个人信息则会通过碎纸或焚烧的方式销毁。
6.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本院正在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A. 限制访问个人信息
我们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通过授予、更改和撤销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并利用入侵防御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的访问。
B. 访问记录的存储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网络日志、摘要信息等)的访问记录至少保存和管理 6 个月。
C. 个人信息加密
个人信息通过加密进行安全存储和管理,并采用单独的安全功能,例如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
D.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最小化和培训
E. 安全程序的安装、定期检查和更新
为防止因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和损坏,我们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和检查这些程序。
F. 未经授权人员的访问控制
我们为存储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系统维护一个独立的物理存储位置,并建立和运行访问控制程序。
7. 侵权救济措施
数据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等机构申请争议解决或咨询等,以寻求对个人信息侵权造成的损害的救济。
补充材料分类及联系方式列表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02-405-5150 (kopico.or.kr), 118 (privacy.kisa.or.kr)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 118 (privacy.kisa.or.kr)
最高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课 02-3480-3571 (cybercid@spo.go.kr)
国家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182 (www.netan.go.kr)
此外,任何因本院对数据主体提出的访问、更正、删除或暂停处理个人信息的请求所作出的处理或不作为而导致其权利或利益受到侵犯的人,均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并可根据《行政申诉法》提起行政申诉。
提出异议:向本院提交《个人信息获取异议书》[附件3]。
行政申诉的提交:向行政申诉委员会或本院提交行政申诉申请表[附件4](2份)。
8.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如下。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林東奎
个人信息保护部门及负责人:林東奎
联系电话:02-548-7555
9. 图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和操作
请参阅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行管理政策。
视频信息处理设备安装和运行情况自检结果
10.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变更的事项
本政策于 2026 年9月29日修订。如因法律、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化导致内容有任何增删或修改,我们将在实施前至少 7 天在研究所网站上公布此类变更的详情。
公告日期:2026年9月29日 / 生效日期:2026年9月29日